非法贩卖蟾蜍,后果很严重!四男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日期:2022-10-10     浏览:10677    评论:0    
核心提示:蟾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癞蛤蟆,主要捕食蝗虫等农作物害虫,是国家三有动物,不过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不顾法律法规,非
 临沂生活网讯  :    蟾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癞蛤蟆”,主要捕食蝗虫等农作物害虫,是国家“三有动物”,不过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不顾法律法规,非法捕捞贩卖它们。近日,临沂兰陵警方查获一起非法贩卖蟾蜍的案件。

 近期临沂兰陵县公安局侦获线索,有人在非法售卖蟾蜍。金岭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案情侦查工作。根据线索,民警顺线追踪,连续奋战,连续抓获四名犯罪嫌疑人。

10月1日、3日,金岭派出所组织警力先后赴我市兰山区、蒙阴县抓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临沭县人)及张某群(蒙阴县人)、张某(蒙阴县人)。今年以来,李某某及张某群、张某等三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情况下,买卖野生中华大蟾蜍,涉案金额均在3万余元。10月5日,金岭派出所民警又赴蒙阴县抓获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蒙阴县人),现场查扣野生中华大蟾蜍1572只、231.6斤。今年以来,邢某某在高都河中非法捕捉野生中华大蟾蜍600余斤予以售卖。

目前,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森警大队的协助下,查扣的野生中华大蟾蜍已全部放生,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金岭派出所民警将中华大蟾蜍放归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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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大蟾蜍被民警放归大自然

中华大蟾蜍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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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联合市绿化市容局,在山东、四川、浙江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全国多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侦破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现场查获国家保护动物中华大蟾蜍活体1万余只、已加工中华大蟾蜍13万余只,实现了对源头猎捕、收购存储、跨省运输、分销售卖等犯罪环节的全链条打击。公安部门查获活体蟾蜍后,迅速取证并将蟾蜍活体移交绿化市容部门处置。
编辑 藏龍  0539-606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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