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遭岳父杀害之后 被害人家属质疑“女儿救父”

   日期:2021-08-20     浏览:96    评论:0    
核心提示:2019年1月10日,时年32岁的邹成(化名)和其父亲邹某海、母亲杨某芬一家三人被岳父张志军刺死在了自己位于四川彭州的家中。因构
      2019年1月10日,时年32岁的邹成(化名)和其父亲邹某海、母亲杨某芬一家三人被岳父张志军刺死在了自己位于四川彭州的家中。

因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一审被判处死刑,但二审获改判死缓。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张志军犯案时的主观恶性未达到必须死刑的标准。而另一依据,系张志军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但几名被害者的家属却表示,他们并未出具所谓的谅解书,并要求严惩凶手。

在案件引发关注后,四川省高院发布通报称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严格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审理。

2021年8月20日,该案在四川绵阳开庭再审。

一家三口遭岳父“灭门”

邹成和张静(化名)是大学同学,在多年恋爱长跑于2013年缔结了婚姻关系。

邹成的表姐杨女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因为张静在彭州,邹成在毕业后不久也到了彭州。事发前,两人的感情已经濒临破碎,彼此都有离婚的念头。

2019年1月10日,邹成和父母一起在成都彭州一小区住宅内被人用剔骨刀捅伤,他与母亲因大量失血当场死亡,其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凶者是邹成的岳父张志军。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当日上午10时许,张志军及其妻姚某英在彭州市天彭镇自家中因邹某某(邹成和张静之女)带养问题与邹成、杨某芬(邹成之母)、邹某海(邹成之父)发生争执。过程中,邹成、杨某芬为争抢邹某某与姚某英发生抓扯,张志军上前阻止时被邹某海推开。张志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邹成等人,欲制止其行为,但邹成、杨某芬未理会。

随后,张志军持刀分别向邹成、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随即又向邹某海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成、杨某芬当场死亡。张志军拨打110未果,并通知其女张静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志军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经鉴定,邹成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心脏致心脏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杨某芬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致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邹某海的死亡原因为锐器刺创心脏致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张志军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从主观、犯罪手段及后果看,张志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家庭纠纷”的缘由,法院认为张志军并未面对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论是否系预谋犯罪,均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也不足以因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张志军提起上诉。

邹成的表姐杨女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邹成一家系吉林人,邹某海与杨某芬均为教师。事发前,正值寒假的二人从吉林坐火车出发,说要到彭州去看看自己的孙女,在那边过年。

因为邹和杨两人都还没有退休,张志军及姚某英应张静的意愿在邹成家中照顾邹某某。

“虽然两人是自由恋爱,但其实对方父母一直都不太同意”,杨女士称,邹成一家都是农村人,且邹成的工作并没有张静的好,因工作的原因邹成经常出差,被认为“不顾家”。

杨女士介绍,双方居住的房屋是邹成、张静共同持有的。事发前,邹成已独自在外租房居住。

“我们东北这边的亲属接到警方的电话时,我们都认为这是一个假的消息,以为是诈骗消息。”杨女士说,此前,邹成是想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婚姻纠纷。

“谅解书系‘女儿救父’”

在张志军提起上诉后,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高院认为,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四川高院称,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邹某海被其捅伤后,张志军没有继续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2020年10月28日,四川高院二审改判张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书提到,张志军有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我们家属最初对于改判的事并不知情,二审并无通知在东北的被害人家属”,杨女士称,直到2021年2月,他们通过网络文章才得知此事,并于4月才拿到二审判决书,此时他们才获悉谅解书这一情节。

据他们了解,谅解书是由张静作出的,“一审前她曾和我们协商,要我们开具谅解书,此后双方再无联系。”

上述谅解书显示,张静提到,自己带着幼小的孩子生活艰难、勉强度日,“鉴于事发前张志军对孩子悉心照顾,我相信他对孩子有很深的情感,抛开我和他之间的特殊关系,我还是希望孩子少失去一个亲人,多得到一份呵护和关爱,慎重考虑后我选择原谅张志军……”

在邹成亲属看来,这一谅解书更像是“女儿救父”。杨女士称,远在东北的亲属难以接受,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

女儿的谅解能否代表被害人亲属?

今年4月12日,四川高院回应称,正在依法认真评查本案,将切实做到严格司法、维护公正、接受监督、回应关切。半个多月后,四川高院发布通报称,该院决定对张某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严格按照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开审理。

5月6日,四川高院发布再审决定书,称被害人邹某海的近亲属和被害人杨某芬的近亲属不服,对该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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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家属收到开庭传票。图/受访者提供

被害人家属在申述状中称,张静的谅解不能代表被害人亲属的感情,“张静不是被害人杨某芬、邹某海的近亲属,也无法代表被害人邹成的全部近亲属。”文中表示,张静是该凶杀案最大的直接受益人,并认为本案认定的“抢夺孩子”情况不实,“系单方面采信罪犯口供”。

8月20日上午,张志军故意杀人案将四川省绵阳监狱再次开庭,四川省高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杨女士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因疫情防控需要,此次开庭不允许被传唤人以外的人员旁听。受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已向法院提出了庭审直播申请,但并未获允,“我们依然相信国家法律,相信四川高院,相信再审法官,能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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