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临沂一人高空抛物砸伤人被刑拘!

   日期:2022-08-03     浏览:7063    评论:0    
核心提示:近日,河东公安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坚持以打开路,严打整治,成功侦办一起高空抛物案。这是自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

 近日,河东公安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坚持以打开路,严打整治,成功侦办一起高空抛物案。这是自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后,河东公安侦办的首例高空抛物案。

 今年7月份,河东区汤头街道的小姚到汤头派出所报警称:几天前,自己的大伯在路过一建筑工地时,被从楼上扔下的建筑垃圾砸伤了,情况非常严重。民警根据小姚所描述,立即驱车前往受害人姚先生家中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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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姚先生今年78岁,本身是一名聋哑人,对于当天自己被三楼抛下建筑垃圾砸伤一事的具体情况无法准确表达明白。随后,民警在姚先生侄子小姚的协助下来到了案发现场,向相关群众展开摸排走访。经了解,出事现场是在一小区的三层楼房,当天姚先生恰巧在该楼房下捡拾垃圾。石子、木头板子等建筑垃圾是从三楼扔下来的,直接砸在了姚先生的背部、腰部、头部,姚先生身体有多处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系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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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明了后,民警随即将当天高空抛物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传唤至派出所。经审讯,赵某,河东区汤头办事处人,对其高空抛物致姚某受伤一事供认不讳。据赵某供述,其多年来一直从事建筑装修行业,此前施工过程中也有过将一些比较重,不方便运输的建筑垃圾,从高空扔下的行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未认识到这种做法如今为已构成犯罪,并且表示自己悔不当初。然而,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卖,做错的事就应该有相应的惩罚,等待赵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目前,赵某已被河东公安刑事拘留。

  高空抛物罪虽然入刑很晚,但是很好地解决了因为高空抛物产生的矛盾纠纷,入刑以来,公安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请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知法懂法守法,坚决杜绝高空抛物,争做文明守则市民。

 

民警提醒

 

高空抛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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