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违法5人被行拘!临沂市公安局最新通告!

   日期:2022-04-02     浏览:68    评论:0    
核心提示:临沂市公安局发布通告依法惩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临沂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疫情通 告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
 临沂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依法惩治

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

疫情

通 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惩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提供、隐瞒疫情防控必需的行程轨迹等信息的;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资料,或者冒用、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资料的。

二、拒不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安排,拒绝履行提前报备等防疫要求,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实施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

四、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

五、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的。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1日

冒用他人健康码案例

2022年3月26日下午,徐某(男,48岁,蒙阴县人)驾驶车辆从外省返回蒙阴时,为逃避防疫检查,冒用他人健康码绿码截图,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蒙阴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某予以行政拘留。

扰乱防疫秩序案例

2022年3月23日,朱某某(男,21岁,兰陵县人)从外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驾车返回兰陵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和图片公然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兰陵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擅自闯卡案例

2022年3月22日,徐某(男,46岁,蒙阴县人)不服从旧寨乡吕家庄村疫情检查站工作人员管理与劝阻,寻衅闹事,酒后驾驶车辆强行闯卡致可升降栏杆损毁,并随意外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蒙阴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某予以行政拘留。

散布疫情谣言案例

2022年3月29日17时许,林某军(男,51岁,莒南县人)将虚假疫情言论发布至微信群内,后被多个微信群转发传播,引发辖区居民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林某军予以行政拘留。

违反疫情防控管理案例

2022年3月24日,莒南县城某咖啡店工作人员郭某文(男,22岁,莒南县人)在接到县文旅局责令其门店暂停营业的通知后,仍违规开放咖啡店楼上的棋牌室擅自对外营业,造成人员聚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莒南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文予以行政拘留。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

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来源  平安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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