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袭警!临沂俩民警经历惊险一幕!

   日期:2021-04-01     浏览:12741    评论:0    
核心提示:男子持刀袭警!临沂俩民警经历惊险一幕!3月29日下午3点郯城县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民警刘魁龙、于洋经历了惊险的一幕当他们依法对辖

男子持刀袭警!临沂俩民警经历惊险一幕!

 
 

 

3月29日下午3点

郯城县公安局新村派出所

民警刘魁龙、于洋经历了惊险的一幕


 

当他们依法对辖区违法行为人

葛某实施传唤时

突然间

葛某摸起饭桌筷笼里

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

径直向他们刺来

29日下午3点,新村派出所接警情指令,称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某村一葛姓村民,多次拨打市、县两级110报警电话,扬言要行凶杀人,接指令后,民警刘魁龙、于洋带队立即赶往事发现场,经查询,民警找到葛某住所。此时,正在屋内闲坐的葛某听到院内动静后说:你们进来吧,我就是你们要找的人。


 

民警进入房间后,发现葛某正坐于屋内一角,中间与民警隔着一张桌子和一把长条椅。民警向葛某表明身份并依法对其实施传唤时,葛某突然恼羞成怒拒不配合民警传唤,民警靠前欲实施强制传唤时,葛某用左手瞬间从桌面筷笼里抽出一把长达20厘米的水果刀,欲对民警行刺。千钧一发之际,眼疾手快的民警、辅警立即实施战术动作,将满身酒气的葛某制服。


 

经查,葛某系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为泄私愤,葛某中午酒后多次拨打市、县两级110报警电话,扬言要行凶杀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葛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袭警罪,已被郯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袭警罪罪名。


 

民警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和侵犯,
以任何方式辱警、袭警,
阻碍警方依法履职的,
都将被给予严厉打击,
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打赏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