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人才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3年15万元补助

   日期:2021-04-08     浏览:158    评论:0    
核心提示:这类人才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3年15万元补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博士留(来)鲁工作享受最
 

这类人才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3年15万元补助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

博士留(来)鲁工作

享受最高3年15万元的补助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工作

享受最高15万元的补助

我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央驻鲁企业,省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驻鲁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该办法指的生活补助,是指鲁发〔2017〕26号“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鲁组发〔2019〕12号“优秀青年人才引育倍增计划”、鲁发〔2020〕2号“8.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和“11.强化青年人才发展支撑”等政策中涉及博士(后)的生活补助、补贴。补助经费是指省、市等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发放有关生活补助、补贴的资金。

博士后生活补助

自2020年2月24日起,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在站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出站后留(来)鲁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人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

博士生活补助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引进到我省的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连续发放3年(视同省政府奖励)。

补助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的方式发放,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博士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3年15万元的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15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与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就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所负责的补助经费拨付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给个人。对伪造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单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由申请单位负责追回并全数退回拨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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