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承御堂药业:添加10%铁皮石斛的饮料当“原浆”售卖

   日期:2023-06-26     浏览:6725    评论:0    
核心提示:山东承御堂药业:添加10%铁皮石斛的饮料当原浆售卖信息联播山东讯(张春兄)日前,山东某新闻媒体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一种商标为
 

山东承御堂药业:添加10%铁皮石斛的饮料当“原浆”售卖


信息联播山东讯(张春兄) 日前,山东某新闻媒体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一种商标为“承御堂”、号称铁皮石斛原浆的产品并非铁皮石斛原浆,而是兑了90%的水的饮料!却以“原浆”之名在网络平台上高价销售,牟取暴利,欺诈消费者。为了验证并取得证据,即安排笔者从淘宝网上网购了一盒该产品。

笔者在淘宝网上搜索“承御堂 铁皮石斛原浆”,发现有三家店铺在销售该产品,分别是若善健康食品、荟萃名碑食品企业店、若善滋补养生馆。

打开快递包裹,产品的手提袋和包装正面,产品名称均为铁皮石斛原浆,但产品说明书里的配料表却显示配料为水和铁皮石斛,并且重点说明,石斛添加量为10%,也就是说水的添加量是90%。更为令人不解的是,笔者在该产品包装里面没有找到产品合格证。

经了解,该产品生产商为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属于山东省市场局指定的省级铁皮石斛试点企业,承担着铁皮石斛产品的研发生产等试点责任。

植物原浆和饮料的生产工艺是一样的吗?

植物原浆的成本和饮料的成本能一样吗?

植物原浆和饮料的营养含量能一样吗?

植物原浆兑水90%以后还能不能叫原浆?

这种行为是否在欺诈消费者,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

作为省级药食同源原料省级试点企业却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到底是企业私下操作,还是监管单位默许?

该产品是添加10%铁皮石斛、加水90%稀释后的饮料,而非传统意义上植物原浆的定义,即采用机械方法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浆液制品。

另外,该产品使用的编号为“SC11737152400048”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者是“山东承御堂阿胶有限公司”,而消费者收到的铁皮石斛原浆的生产企业名为“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也是“SC117371524000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了解,该企业违法事实已长期存在,且具有主观恶意性,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法律规定,这种铁皮石斛原浆应该立即启动召回措施,依照召回管理相关要求,还必须通过国家市场总局和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责令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多家经销商下架并发布召回信息。

同时,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是山东省内进行铁皮石斛试点的12家企业之一,作为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出现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停止或者注销其试点资格。

4月20日、25日,笔者先后拨打产品包装上的电话06353261359与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得到的答复是向领导汇报后,“(答复)没有啥问题,按照正常工艺进行生产的。”笔者问该女工作人员能不能告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被告知“不方便说。”

两个月过去了,该公司一直没有主动和笔者联系。如此看来,该公司根本没有把这些问题当回事!更没有把消费者当回事!但有几点疑问,是本次事件的核心和背后因素的显现。

 

 

一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试点企业是如何监管的?

 

2022年2月,山东省市场局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对铁皮石斛、灵芝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同年,确定将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对铁皮石斛开展试点工作。

对于取得试点资格并生产销售的企业,山东省局是如何监管的?

如何能确保企业在试点期间能真正做出药食同源产品的科研和生产的科学数据,实现被试点产品药用和食用数据的精准收集。而不是让试点企业打着试点企业的旗号,利用市场优势进行非法获利。

 

二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企业不执行生产标准,如何处理?

 

食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执行标准进行生产,且所有原辅料、工艺工序、检测、储存等环节,必须绝对符合执行标准,否则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在拿到试点资格进行生产中,违反执行标准,擅自将名称草本膏(石斛膏)或其他饮料变更为铁皮石斛原浆,这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对企业采取行政处罚?

 

三问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何不督促企业整改?

 

笔者发现,该企业在山东省属于品牌知名度较高的企业,也是担负着省级试点任务的样板企业,但是在生产中置法律于不顾,长期违法生产销售和虚假宣传,为什么东阿县市场局却迟迟未能发现?

究竟是企业做的隐蔽,还是有当地监管部门的默许?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情况出现,公众需要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山东承御堂药业有限公司自投产以来,其生产发货量之大、违法程度之深,令人咋舌。

依据广告法及相关规定,虚假宣传要处以20~100万元的罚款,并要求企业整改,不再出现此类事件。

另外,产品不符合生产执行标准,更是应重点打击,应在30万元行政处罚基础上,按照非法销售数额进行上限罚款。

同时,应要求企业依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启动二级召回,即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日内,在自己的网站、公众号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同时在国家级媒体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召回公告,将涉嫌违法产品召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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