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多起涉疫案件!临沂这8人被拘,2人被罚!

   日期:2022-05-07     浏览:74    评论:0    
核心提示:通报临港公安公布2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例近日,临港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两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1、4月2日,刘某龙(男
 

通报

临港公安公布2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例

近日,临港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两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1、4月2日,刘某龙(男,42岁)和妻子徐某芹(女,44岁)采用收取费用、帮助过往车辆绕行的手段,逃避防疫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某龙、徐某芹被依法行政拘留,并追缴违法所得。

2、4月25日16时许,在团林镇高速路口防疫检查站,王某弘(男41岁)、李某飞(男,34岁)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行程,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现违法行为人王某弘、李某飞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兰陵公安连续查处多起涉疫案件

不报备、不配合!

兰陵县2人因疫情防控被依法查处

为维护我县疫情防控良好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兰陵县公安局紧盯涉疫违法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查处两起涉疫案件,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进行了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4月26日,乔某阔(男,16岁,兰陵县向城镇人)及其朋友李某某(男,17岁,兰陵县向城镇)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擅自从外省返回兰陵,且返回后未主动报备,并多次私自外出参加聚集活动。乔某某之父乔某平(男,52岁,兰陵县向城镇人)在明知其子乔某阔及朋友李某某从外省返回未进行报备,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驾车将其子及李某某带回我县并躲避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乔某平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乔某阔、李某某因系未成年人,给予批评教育。乔某阔及由其造成的其他人员集中隔离费用,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案例二:4月29日,刘某某(男,34岁,兰陵县向城镇人)在经过向城镇一疫情防控检查点时,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扫码核验,并辱骂现场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刘某某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理解、支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实屏障。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影响疫情防控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兰陵县公安局

2022年5月4日

因故意隐瞒行程

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

虚构疫情信息

兰陵县4人被拘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但目前仍有个别人员无视防疫规定,不遵守防疫要求,影响疫情防控工作。近日,为维护全县疫情防控良好秩序,兰陵公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涉疫违法案件,坚持严查严处、重拳出击,打击处理了一批违法人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一:3月27日,范某某(男,36岁,兰陵县尚岩镇人)在一网络平台直播时,为博取网友关注,虚构不实信息,多次谎称我县下村乡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造成社会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人范某某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案例二:4月8日,崔某某(男,36岁,兰陵县庄坞镇人)在经过庄坞镇河西村疫情防控检查点时,无故辱骂并殴打检查点工作人员,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法行为人崔某某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案例三:4月12日,钱某某(男,27岁,兰陵县南桥镇人)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故意隐瞒其到过中高风险地区的行程,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违法行为人钱某某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案例四:4月23日14时许,兰陵镇刘家艾曲村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刘某某(男,49岁,兰陵县兰陵镇人)因在咽拭子样本采集时感觉不适,遂殴打正在开展采集工作的兰陵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尊重和配合防疫人员,支持和理解防疫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实防线。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影响防疫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兰陵县公安局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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